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亚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2民初32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兰州亚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112-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了原告兰州亚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兰州亚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2020年5月29日,被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回反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原告兰州亚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为由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长***
审判员安有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