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众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众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色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91民初2304号 原告:甘肃众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第1幢11层1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色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基地8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甘肃众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电力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色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色彩精细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甘019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1)甘01民终5388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众合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色彩精细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合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色彩精细化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5775元(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率3.85%上浮50%自2020年7月9日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2020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此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305775元;2.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色彩精细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2日,色彩精细化公司向众合电力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情况说明》,约定借款本金为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8日,***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作为借款抵押物。当天,众合电力公司向色彩精细化公司出借3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色彩精细化公司及***均未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综上,众合电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色彩精细化公司、***均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系色彩精细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众合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22日,色彩精细化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众合电力公司借款,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借款情况说明》,载明:“今兰州新区色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甘肃众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0万元,担保人***承诺于2020年7月8日归还。担保人自愿将本人名下:丰田牌JV7250Roya1A(车牌:浙D×××**)作为此次借款的抵押物,如逾期未归还借款,出借人有权强制执行借款人抵押资产。担保人***自愿为本次借款担保,借款人不按约定日期还款,由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色彩精细化公司在该说明“借款单位”处加盖公司印章,***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2020年6月22日,众合电力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色彩精细化公司实际出借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色彩精细化公司未偿还本金。众合电力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酿成纠纷。2021年1月14日,众合电力公司诉至本院处理。诉讼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遂作出(2021)甘0191民初35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的管辖权异议。2021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1)甘019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收到该判决后以本院未对其管辖权异议作出回应为由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向***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其在答辩期内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众合电力公司提交的《借款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其庭审**等,色彩精细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众合电力公司提交的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众合电力公司并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该公司与色彩精细化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案由依法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借款本金是否应予偿还问题。众合电力公司与色彩精细化公司签订的《借款情况说明》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色彩精细化公司向众合电力公司出借30万元的事实清楚明确,有银行交易明细予以佐证,但色彩精细化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故众合电力公司主张色彩精细化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数额确定问题。因色彩精细化公司未按期还款,故该公司依法应自2020年7月9日开始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经核算截止2020年11月9日的逾期利息为3924元(300000元×124天×3.85%/365天);关于***的责任承担问题。***承诺自愿为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经审查众合电力公司起诉时***的保证期间未届满,故众合电力公司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险费是否予以支持问题,众合电力公司虽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但该公司后因故撤回其诉讼保全申请,故对该公司主张的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众合电力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新区色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甘肃众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3924元,共计303924元。2020年11月10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甘肃众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6元,由兰州新区色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汪娟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