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众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第1幢11层1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兰州新区色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基地81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众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兰州新区色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