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22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地址: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224852670。
法定代表人:赵东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恭,系该行风险管理部员工。
被执行人: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遵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73964129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2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执行款486764.38元,执行费720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以与被执行人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2执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