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康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22民初352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1,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系该支行职工。
被告: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宁县桃花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739641295U。
法定代表人: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赵某2,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系康某丈夫。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告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康某、赵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0元、截止2019年9月16日的利息10972.50元,合计2210972.50元,2019年9月17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执行利率9.975%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2、判令原告对该笔贷款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3日,被告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0000元,贷款种类为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贷款期限三年,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加股东保证担保,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按季度还本。2017年8月23日原告发放贷款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共计24期归还利息中有7次逾期,共计7期归还本金中有4期出现逾期,其中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20日两期应还本金累计逾期136天,致使贷款形态由正常下迁至可疑形态再无法回调,致使原告经营管理指标下滑,减值拨备累计1300000元蚕食经营利润。其次,经原告管户客户经理贷款后调查发现,该企业已出现风险隐患,在他行有1200000元贷款已形成不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赵某2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某2准确的送达地址,不同意该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4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康亚萍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苏艳娇
书 记 员   牛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