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6年1月2日,住酒泉市肃州区东环东路28号楼21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宁县桃花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晓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峰,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民初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查期间,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雪莲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