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

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与***、冯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21民初330号
原告: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会宁县桃花山新区198号。
被告:***,男,甘肃省酒泉市人。
被告:冯某,男,现年44岁。
原告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91元,减半收取2595.5元,由原告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再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2595.5元。
审判员  安学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炜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