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22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地址: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224852670。
法定代表人:赵东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恭,系该行风险管理部员工。
被执行人: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遵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739641295U。
法定代表人:康晓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晓琴,女,汉族,1966年4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赵学斌,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康晓琴、赵学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2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执行款1800000元,并按年利率6.65%支付自2020年2月22日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424元,执行费20400元,被执行人康晓琴、赵学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康晓琴、赵学斌于2020年12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2执160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樊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