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

***与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25执326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09日,住西和县晒经乡喻彭村**。身份证号:6226271967********。
被执行人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
住址: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桃花新区
机构代码:91620422739641295U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会宁县鑫明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225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材料,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2800元(已划拨领取)、无股票、无基金、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有农用车辆但申请人表示无查封价值。经传统调查,其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现在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消令。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5执3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伟宏
审 判 员 杨海年
审 判 员 胡勤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小青
书 记 员 杨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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