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财保74号
申请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716249412。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现住址甘肃省**关市。
被申请人:**,现住址甘肃省**关市。
申请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关市兰新东路6900D-4、6900D-5、6900D-6、6900D-7号四套房屋(保全价值920000元)。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关市兰新东路6900D-4、6900D-5、6900D-6、6900D-7号四套房屋(保全价值920000元)。保全期限均至2023年7月30日。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朱继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