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肃南裕固自治县沙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新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殷志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哲,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付家寨原青海第一化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蒋汉平,经理。
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沙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肃南县红湾寺镇迎宾门。
法定代表人:蒋汉平,经理。
被执行人:蒋汉平,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沙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甘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沙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汉平给付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6264129元(案件款6205700元,申请执行费584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汉平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57号7C的房屋。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属首封法院,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3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军年
审判员  陈兴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