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02民初224号
原告: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圣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新区中川镇下华家井村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圣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芳
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姚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