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执1116号之一
申请人: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六月十日作出的(2020)甘0104民终16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492574.36元并支付利息3252525.4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按日利率0.21‰,计至清偿贷款本金之日)”。因义务人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将被执行人土地上附着物评估后拍卖,现已流拍,现双方协商解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怀卫
审判员  梁启刚
审判员  崔振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