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执1116号
申请人: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通达街**第****。
法定代表人:骆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慧芳,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六月十日作出的(2020)甘0104民终16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492574.36元并支付利息3252525.4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按日利率0.21‰,计至清偿贷款本金之日)”。因义务人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15号院内附着物,即1、面积为381平方米的机工车间;2、面积为381平方米的2号仓库;3、面积为800平方米的铆焊车间;4、面积为300平方米的锻压车间;5、面积为300平方米的彩板车间;6、面积为1800平方米的三层办公楼,面积为148平方米的大门传达室;面积为381平方米的焊工车间;7、面积为252平方米的职工宿舍以及电焊机、切割机(详见已抵押清单),申请人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该土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委托兰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土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上述土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于2020年11月4日评估完毕,总价值7530985元(大写:柒佰伍拾叁万零玖佰捌拾伍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15号院内附着物,即1、面积为381平方米的机工车间;2、面积为381平方米的2号仓库;3、面积为800平方米的铆焊车间;4、面积为300平方米的锻压车间;5、面积为300平方米的彩板车间;6、面积为1800平方米的三层办公楼,面积为148平方米的大门传达室;面积为381平方米的焊工车间;7、面积为252平方米的职工宿舍以及电焊机、切割机(详见已抵押清单),上述房屋及机器设备于2020年11月4日评估完毕,总价值7530985元(大写:柒佰伍拾叁万零玖佰捌拾伍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怀卫
审判员 梁启刚
审判员 崔振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