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21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慧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通过短信平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等财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司法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鲍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6355元未履行,执行费1795元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生波
审判员 胡少卿
审判员 田志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