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执恢253号
申请人: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通达街3号第22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六月十日作出的(2020)甘0104民终16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492574.36元并支付利息3252525.4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按日利率0.21‰,计至清偿贷款本金之日);一审案件受理费61405元,由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40元,由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义务人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854253.79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5854253.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华伟
审判员 梁启刚
审判员 马钰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