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七民初字第20141号
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恒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兰石商务中心。
被告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恒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恒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恒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恒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2元减半收取5066元,由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恒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满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