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金雨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兰州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兰州鸿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江越
审判员*刚
审判员王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安哲函
书记员苟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