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9956号
原告:甘肃华安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万商国际C塔**。
法定代表人:高成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继荣,系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系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路**>
法定代表人:刘效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华安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华安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安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甘肃华安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会元
人民陪审员 党新梅
人民陪审员 范 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