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3执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66443660P。
法定代表人:刘效东,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铭武,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民终1170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一、被执行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停、窝工损失共计26.4万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执行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93800元。三、鉴定费448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2400元,由被执行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4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943.5元由被执行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920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12345.5元(含执行费19202元,鉴定费224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943.5元),由被执行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次给付,第一次于2022年1月10日支付712345.5元(含执行费19202元),第二次于2022年1月14日支付50万元,第三次于2022年1月21日支付50万元。二、若被执行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约定时间到期后逾期未履行约定,在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223执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颖斌
审判员 马 芸
审判员 郭 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