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79号1单元27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旭,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杰,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力行新村5号。
法定代表人:陈盛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道,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消防公司)因与上诉人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盛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0元,上诉人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金文丽
审判员  刘桂刚
审判员  杨亚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禄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