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79号1**2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力行新村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亚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禄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