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常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23民初3724号 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79号1**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3962784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常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乐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7372XY。 法定代表人:常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消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常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安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泰格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常安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格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115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就薇乐花园项目签署多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涉案项目的消防、监控等设施建设,合同价款共计11903809.8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工程且该商住小区已投入使用,但被告迟迟不肯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双方多次对账,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15960元,原、被告就此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常安置业公司辩称:一、原告与被告就薇乐花园项目签署多份合同,由原告承包涉案工程的消防、监控等设施的建设,但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问题众多,故双方于2020年1月8日达成泰格消防剩余问题处理协商会议纪要,明确:一是前期工程质量、费用扣款45.031617万元,二是被告未支付款项为59.25万元(含质保金),且会商后原告以进材料为由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15万元,被告亦支付相应款项,故原告所诉的1115960元未扣减上述款项,未付工程款数额错误。二、会议纪要中原告承诺负责修复和完善所有工程质量及解决假发票问题,并在会议纪要中双方达成合意:“上述问题解决完毕后,被告可以支付39万元,剩余工程款在质保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无拖***问题、经验收移交工程手续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原告未按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完善,付款条件不成就,故原告的诉求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反诉原告常安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工程维修完善费用379542.04元;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付966993.38元的发票;3、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就薇乐花园项目签署了多份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承包涉案工程的消防、监控等设施的建设。但反诉被告所承包的工程质量问题众多,期间向反诉原告提供了966993.38元的虚假发票。2020年1月8日,双方达成泰格消防剩余问题处理协商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反诉被告明确承诺负责修复消防工程的全部质量问题,并保证2020年春节前提供966993.38元的合格发票,会后反诉被告以进材料为由要求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收款后反诉被告又以春节放假为***节后10日内完成修复完善工作。后反诉被告一再推诿,既不按照会议纪要及承诺书的约定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也未按约交付相应数额的合格发票。无奈,反诉原告与第三方甘肃兴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维修合同,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维修完善,合同金额379542.04元,已支付363303.13元,剩余工程款因未到质保期尚未支付。现反诉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泰格消防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反诉原告已实际投入使用多年,故工程质量问题不予承担,且反诉被告已开具发票80多万,完成了约定的义务,故请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常安置业公司与泰格消防公司就薇乐花园项目签署了数份合同,约定由泰格消防公司承包涉案项目工程的消防、监控等设施的建设。合同签订后,泰格消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间,常安置业公司亦支付部分工程款。2020年1月8日,双方就泰格消防剩余问题处理形成会议纪要,明确:1、泰格消防公司施工的质量问题众多,工程款共计1114.3583万元,其中已付1010.0766万元,未付款104.2817万元,含质保金,水电费及质量问题维修扣款45.031617万元,尚欠税务发票约70万元;2、泰格消防公司开具的966993.38元发票均为假发票,导致常安置业公司在税务稽查时被处罚;3、剩余未付工程款59.25万元(含质保金),在泰格消防公司完成消防验收并把新发现的问题解决完毕,补齐70万元及966993.38元的发票后,常安置业公司可以支付39万元(其中30万元为现金,9万元为小球藻产品),剩余工程款在质保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无拖***问题、经验收移交工程手续后一次性无息支付。会后,常安置业公司支付泰格消防公司工程款15万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28日,常安置业公司与甘肃兴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薇乐如意园消防完善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就泰格消防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了维修完善,并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施工合同、会议纪要、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常安置业公司与泰格消防公司就薇乐花园项目签订的系列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泰格消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常安置业公司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20年1月8日,双方就工程剩余问题处理形成会议纪要,对涉案工程总价款、已付款、扣款及未付款协商达成一致,并约定剩余未付款项为59.25万元(含质保金),在泰格消防公司解决施工质量问题后支付,该会议纪要应视为双方就涉案工程的结算、工程质量及剩余款项支付进行的重新约定,且会后常安置业公司支付15万元工程款,但泰格消防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对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完善,故泰格消防公司诉请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115960元数额不符,且付款条件不成就,本院不予支持,故而,对常安置业公司要求开具的完税发票,本院亦不予支持。常安置业公司虽与第三人甘肃兴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完善,并支付了相应款项,但该合同对泰格消防公司施工的所有工程进行了维修,故常安置业公司主张的工程维修完善费用379542.04元中无法区分泰格消防公司应维修部分,本院对常安置业公司的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甘肃常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422元(已减半收取),由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97元(已减半收取),由甘肃常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