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5民初1000号
原告: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79号人防大厦一单元2701室。统一社信用号码×××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师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