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3060号
原告: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79号1**2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省民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机场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民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甘肃省民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35元,退回兰州泰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