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天成电力有限公司

**1、兰州天成电力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1民初831号
原告:**1,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兰州天成电力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776号3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祁晓红,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原告**1与被告兰州天成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爱文
人民陪审员  贾永芬
人民陪审员  鲁光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