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02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武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住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强
审判员 马鹏
审判员 王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