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02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武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85年5月12日生,住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202执1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