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02执2197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武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91年2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鹏
审判员 焦博涛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