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02民初4045号
原告: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新市街锦泓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681522815B。
法定代表人:王国龄,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住武都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商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云琴
人民陪审员 马永菊
人民陪审员 杨晓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刘钇彤
书 记 员 尚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