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02民初4045号

原告: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新市街锦泓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681522815B。

法定代表人:王国龄,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住武都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商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云琴

人民陪审员 马永菊

人民陪审员 杨晓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刘钇彤

书 记 员 尚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