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21财保66号
申请人:民勤县金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多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民勤县皇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民勤县金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民勤县皇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收其预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未付为由,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民勤县皇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00369号)综合楼处15亩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办公楼一幢(2017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00371号)、厂房四幢(2017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00368号)予以保全。申请人民勤县金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法定代表人许多胜名下、地处民勤县公园东路西侧商业用地(宗地号16-437,面积1773.8平方米)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并提供必要的担保。对申请人的该项保全申请应当予以准许。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民勤县皇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00369号)综合楼处15亩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办公楼一幢(2017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00371号)、厂房四幢(2017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00368号);
二、查封申请人民勤县金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多胜名下、地处民勤县公园东路西侧商住用地(宗地号16-437,面积1773.8平方米)。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民勤县皇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