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金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民勤县民勤县金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民执字第32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甘肃省永昌县。
被执行人民勤县金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
法定代表人许多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勤县金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永河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民勤县金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工资10000元。现被执行人民勤县金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款全部给付,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民执字第3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民勤县金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述全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