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与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2民初3927号
原告:宋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其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2,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石嘴山市奇石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宋某与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石嘴山市奇石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蒋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