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5324号 原告:**。 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韩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