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与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5673号 原告:**1,现住平凉市。 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2。 原告**1诉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1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