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5673号
原告:**1,现住平凉市。
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2。
原告**1诉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1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