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4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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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大潘村五社农民,现住该区南湘园3号楼2**501室。
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山中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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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文书日期}
书记员 朱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