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与平凉市欣某某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802民初7338号 原告:**1,现住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1丈夫),现住平凉市。 被告:平凉市欣***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原告**1诉被告平凉市欣***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欣***支付**款94293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1与欣***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欣***向**1采购12株国槐,单价为260元。2019年5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欣***向**1采购18910株紫叶矮樱,单价为1.8元,采购38090株金***,单价为1.5元,以上共计94293元。**1按照合同约定将**运送至欣***指定的地点,经专人验收合格后栽种,但该笔**款经**1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欣***辩称,**1提供的**公司是否收到,是否栽植均不清楚,且公司现在无支付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1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欣***向**1采购12株国槐,单价为260元。**与**1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欣***向**1采购18910株紫叶矮樱,单价为1.8元,采购38090株金***,单价为1.5元。以上两份合同总价款为94293元。**1于2019年5月*****供货完毕,2019年6月4日,**1应欣***要求开具金额为94293元的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交付欣***,但欣***至今未支付上述树苗款。 本院认为,**1与欣***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1*****如约提供树苗,欣***职工验收,**1也已应欣***要求开具发票,欣***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对**1要求欣***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欣***关于无法确定是否未收到**、是否栽植**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平凉市欣***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1**款942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被告平凉市欣***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