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802民初496号
原告:**。
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采购款384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规格为0.4米以上的“金叶女贞”树苗34950株,每株1.10元,总计货款38445.00元,**运完之后补签书面合同。之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符合规格的**。2019年4月24日,原被告补签了**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种植完成后六个月内付款。2019年6月3日,原告向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价税金额为38445.00元。被告收到税票后,至今未付货款。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4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给被告销售树苗,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符合规格的**。双方于2019年4月24日补签了**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规格为0.4米以上的“金叶女贞”树苗34950株,每株1.10元,合同价款38445.00元,原告提供的树苗经被告指定的验收人员与原告交货人员验收合格后,以合格的数量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为树苗栽植完成6个月后付款。2019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树苗入库单一份,确认购买原告树苗34950株,每株1.10元,货款金额为38445.00元。2019年6月3日,原告在税务机关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收取了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至今未付货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一份、树苗入库单凭证一份,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等书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树苗义务,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履行清偿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844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平凉市欣亚园林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84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00元,减半收取38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