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投融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鑫,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7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
再审申请人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投融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甘1002民初63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延年
人民陪审员 郭 鹏
人民陪审员 刘娅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