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131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儒林村驿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北口。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庆阳市宏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北环路交叉处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宏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3月10日,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处理为由,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11元,减半收取22155.5元,退付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2155.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