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131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儒林村驿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北口。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庆阳市宏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北环路交叉处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宏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3月10日,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处理为由,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11元,减半收取22155.5元,退付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2155.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