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526号 原告: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晨,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纬二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