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7执恢814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恒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南城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恒华纺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夏商二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德州恒华纺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127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恒华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等财产线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9日、2018年4月19日、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1月30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7年5月4日我院工作人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发现名下11处不动产信息,但均已抵押,对此本院予以轮候查封,但无法进行处置,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2017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5.2018年11月30日,我院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传票传唤至法院询问其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不方便到法院进行告知,本院便以法院专邮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也确实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案中,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标的额为127000元、执行费1805元,共计128805元。但至今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