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运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呼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国华,职员。
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运输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运输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1961922.42元,并从2004年12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34357.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查封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运输公司(原客运站)(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房产及土地,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2015年11月18日运输公司给付15万元。现查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交通局正对运输公司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审计清查工作,待清查结束后,将对所有债务进行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呼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宝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