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3民初1527号
原告: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系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天水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诉天水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3元,由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