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民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甘肃省两当县人,住甘肃省两当县。
上诉人天水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安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安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秦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水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兰
审判员***
审判员周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浩
书记员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