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2438号
原告:天水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第三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天水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天水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2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16元,退还天水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