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甘江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
上诉人**、天水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水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水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8元,减半收取3304元,由天水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