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台致远环保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4民初3113号
原告:高台致远环保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彩雲,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高火公路新建加油站南侧300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建荣,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高火公路新建加油站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县。
原告高台致远环保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2020年5月25日原告以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台致远环保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62元,减半收取13381元,由原告高台致远环保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6762元,退还其13381元。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高立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