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台致远环保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24财保38号
申请人: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廷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娟娟,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高台致远环保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闫彩雲,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车建荣,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诉王廷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9)甘0724民初3114号】,由王廷旭交纳至高台县人民法院的案件款1055773.44元。申请人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廷旭交纳至高台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应由被申请人领取的案件款1055773.4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