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民初1422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现住甘州。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贵,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高台县。身份号码:×××。
被告: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025632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甘肃省张掖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被告主体不适格,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张掖市福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64元,减半收取4132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264元,本院退还4132元。
审判员  牛红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丽芳